ROHS指令
RoHS指令,也就是Directive 2002/95/EC O{I如EuropeanParliament and Of ThcConeil OfZ7jarluary 2003 OnTheRestriction O[The Us亡Of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inElectricandElectronicEquipment(屯在電子電氣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 有害物質指令》)。
RoHS指令訂立背景如下:
①電子電氣產(chǎn)品的環(huán)境問題日益受到重視。
② 各成員國采納的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存 有差異,而這些差異可能在共同體之內造成貿易壁壘和不正當競爭,甚至對內部市 場的建.它與運行產(chǎn)生直接影響。顯然有必要統(tǒng)·‘成員國在該領域的法規(guī),以利于保擴人類健康和實現(xiàn)廢棄電氣電子設備的無害化再生與處置。 RoHS指令訂立的目標在于統(tǒng)一各成員國關于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有害 物質的法律,以利于保護人類健康和實現(xiàn)廢棄電氣電子設備的無害化再生與處置。
RoHS指令適用范圍如下,
①本指令應適用于第2002/96/EC號指令(WE£E)附則工A中規(guī)定的第l一 第?類和第10類電氣電子設備以及家用燈泡和照明設施。
②本指令的實施不應違背耿共體關于安全和衛(wèi)生要求方面韻立法以及歐共體 關于廢物管理的特殊立法,
③對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氣電子設備,本指令在兩種情況下不 適用:一是對于那些用于維修目的的零部件;二是對于那些處于再利用之中的電氣電子設備。
與RolHS指令相關定義如下:
①“電氣電子設備”或“EEE”,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才能正常工作的設備以及2002/96/EC(WEEE)指令中附則I A所列的可以產(chǎn)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分別是交流電不超過i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
②“生產(chǎn)者”
a . 以自己晶牌生產(chǎn)和銷售電氣電于設備;
b.以自己品牌銷售巾其他供應商生產(chǎn)的設備,如果銷售的設備上仍保留原生產(chǎn)者的品牌,那么,銷售者不應視為與上述a項等同的“生產(chǎn)者”;
c.專門從事向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電子電氣設備(非常關鍵)‘
d,那些按照某種資金協(xié)議提供資金者不能視為”生產(chǎn)者”,除非他從事上述a~c項行為。
RoHS指令關于禁止的規(guī)定如下:
①從2006年7月1口起,成員國應確保投放到市場的新型電氣電子設備不古鉛,汞、鎘、六價鈷、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聯(lián)苯(PBB)。在采納本指令之前,成員國根據(jù)歐共體法規(guī)制定的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或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措施可以執(zhí)行至2006年7月1日。
②第1款不適用于附件中所列舉的情況(免貴),
③ 按照歐委會提議,具備科學依據(jù),根據(jù)第六個歐共體環(huán)境行動計劃制定的化學品政策原則,歐洲議會和理事應該就有害物質的禁用和替代做出決定,通過選擇使用對環(huán)境更加友好的替代晶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
RoHS指令關于執(zhí)行的規(guī)定是:
①有必要制定出物質成分的最高允許濃度值,這些物質就是禁止第l歉指出的電氣電子設備的特殊材料和部件中的物質;
②當通過設計上的改變或者通過使用那些不受限制的材料或物質制成的材料與部件在科技上不可行時,當替代行為對環(huán)境、健康、消費者安全造成的影響弊多利少時,可以免于執(zhí)行禁止第l款;
③ 以替代行為對環(huán)境、健康、消貉者安全造成的影響利多弊少為前提,如果通過設計上的改變或者通過使用那些不受限制的材料或物質制成的材料與部件在科技不可行,為了消除附則中電氣電子設備的材料與部件,對附則中每一項豁免至少每四年進行一次棱查,或者對附則中的增加內容四年進行一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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