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 月8 日,法國政府在《法國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French Republic) 公布的意見書 (AVIS) 內(nèi),對《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規(guī)例》(REACH) 《EC 1907/2006》中提及的「物品」(Articles)的定義進行了詮釋:成品組件應視為獨立物品。
該詮釋有異于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 在REACH條款3.3對物品的詮釋:物品指由一種或多種物質和(或)配制品組成的物體。在生產(chǎn)過程中它的特定形狀、外觀或設計而非它的成分決定了其最終功能。
法國與ECHA對物品的不同詮釋,將影響REACH法規(guī)中第7.2條(SVHC通報)和第33條(SVHC信息傳遞)的執(zhí)行。
套用法國政府的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一條由一條皮質帶子及一個金屬扣組成的皮帶:
a) 金屬扣內(nèi)含 0.2 % (重量比) 的高度關注化學物質(SVHC);
b) 皮質帶子中無SVHC物質,整條皮帶中SVHC物質的含量為0.05% (重量比);
c) 每年該歐盟進口商金屬扣中所包含的該物質的總量為1.5噸。
1) 按法國的理解,皮質帶子與金屬扣屬兩個物品:
a) 按REACH條款33,金屬扣內(nèi)含SVHC物質含量為0.2%(重量比),大于0.1%(重量比),需向下游用戶傳遞該SVHC物
質的信息。
b) 按REACH條款7.2,金屬扣內(nèi)含SVHC物質含量為0.2%(重量比)大于0.1%(重量比),且每年進口中SVHC物質的總量
為1.5噸大于1噸,應向ECHA進行通報。
2) 按ECHA的理解,整條皮帶為一個物品,SVHC物質在整條皮帶的含量為0.05%(重量比),小于0.1%(重量比),因此無需信息傳遞與通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和瑞典與法國持有同樣的觀念。
更多信息請參考
法國意見書 AVIS (法文):
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cidTexte=JORFTEXT000024144346&dateTexte=&oldAction=rechJO&categorieLien=idECHA對于物品內(nèi)含物質的要求指引
http://guidance.echa.europa.eu/docs/guidance_document/articles_en.pdf